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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与马某 罚金 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38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被执行人马某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裁定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荣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孟 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