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22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唐利与被告伍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利,伍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初790号原告唐利,男。被告伍文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利与被告伍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利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利撤回对被告伍文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唐利负担。审 判 员  邹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东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