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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小伟与聂天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小伟,聂天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2006号原告:闫小伟,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17日,住河南省西峡县。被告:聂天南,男,汉族,生于1954年3月15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小伟与被告聂天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小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小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小伟负担。审判员  王丰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