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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终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德安县宝塔乡岳山垅村十组、刘万才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安县宝塔乡岳山垅村十组,刘万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9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安县宝塔乡岳山垅村十组。诉讼代表人:李桂武,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荣,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万才,男,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德安县。上诉人德安县宝塔乡岳山垅村十组因与被上诉人刘万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6民初8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德安××宝塔乡岳山垅村十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并依法判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是否属违章建筑以及是否应当拆除,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裁定驳回原告德安××宝塔乡岳山垅村十组的起诉是错误的。首先,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山林权属证,证明了被上诉人刘万才所建的两栋房屋是侵占归属上诉人所有的土地,被上诉人也承认这一侵权事实。其次,被上诉人擅自、强行在上诉人所有的土地上建房属侵权行为。上诉人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而不是行政范畴内违章建筑的确认之诉。行政范畴内的违章建筑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其如何进行行政处罚的事由,民事范畴内的诉讼是针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害。故此,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被上诉人刘万才辩称:我是建立养鸡场给小鸡保温,不是建房。请求法院以事实为依据公正判处。上诉人德安××宝塔乡岳山垅村十组向一审法院诉称,2012年上半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原告所有的座落在德安××宝塔乡团山村委会后面的山坡旁建成房屋一栋,另一栋房屋也打好了屋基,原告即刻制止并进行交涉,当时被告口头承诺补办报建手续并支付原告土地使用费。事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可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托,原告多次到村、乡反映,去年村干部同原告一同找被告协商,被告仍口头答应给付土地使用费,去补办相关手续。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拖至被土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告还是不与原告协商解决。被告行为已严重侵犯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和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所有的位于德安××宝塔乡团山村委会后面的山坡旁建成房屋一栋,另一栋房屋也打好了屋基,原告即刻制止并交涉,后原、被告未协商解决,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本案实际上涉及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问题,本案所涉房屋是否属违章建筑以及是否应当拆除,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德安××宝塔乡岳山垅村十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付),退回原告。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德安××宝塔乡岳山垅村十组提起的是民事侵权之诉,还是行政范畴内违章建筑的确认之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上诉人诉请的事实,本案实际上涉及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被上诉人刘万才所建房屋是否属违章建筑以及是否应当拆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因此,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并依法判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德安××宝塔乡岳山垅村十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新友审判员  尹 强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殷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