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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河北金汇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河北金汇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太行南路3号。负责人:藏立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存生,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系该公司住沙河市汇通项目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北金汇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温泉街汇通城市花园。法定代表人:李胜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美霞,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金汇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07)沙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和第三百八十八条关于申请再审时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申请人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再审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梁国彬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姚发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