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郑周松申请执行张光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周松,张光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郑周松,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执行人张光容,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执行郑周松与张光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房屋等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维东审判员 简啟福审判员 陈明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兴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