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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永山与李平来、新野县永顺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山,李平来,新野县永顺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1742号原告:胡永山,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李平来,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告:新野县永顺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城街道西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791927186H。法定代表人:袁彬,总经理。原告胡永山与被告李平来、新野县永顺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胡永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永山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义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侍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