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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1793刘栋与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栋,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刘栋,男,1987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开发区万和人家售楼处。法定代表人李德刚,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栋与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栋撤销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24执17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姚志刚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