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执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1793刘栋与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栋,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1793号申请执行人刘栋,男,1987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开发区万和人家售楼处。法定代表人李德刚,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栋与连云港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栋撤销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24执17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姚志刚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