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刑更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镇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镇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407号罪犯江镇根。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揭普法刑初字第6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镇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江镇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3月28日,罪犯江镇根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0次嘉奖;2016年10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镇根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镇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