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美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106号被执行人:张美芳,女,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本院执行的张美芳罚金纠纷一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03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我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的499545.51元、228485.42元、554242.06元、302371.82元邓四笔款项,合计1584644.81元,剩余未执行标的为165355.19元。除上述财产外,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第十四条第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男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项、第十四条第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