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某、陈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陈某,女,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某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