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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某、陈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现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陈某,女,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某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