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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姚坡与青岛尚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坡,青岛尚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2399号原告:姚坡,男,1993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青岛尚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西乌衣巷社区365号-1-2。法定代表人陈廷,该公司经理。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经理。姚坡与青岛尚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姚坡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坡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坡撤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柔 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