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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敖宝音与刘德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宝音,刘德仁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330号原告敖宝音,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德仁,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敖宝音与被告刘德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宝音以与被告刘德仁进一步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宝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宝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敖宝音负担。审 判 长  李丙江审 判 员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刘占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俊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