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乔蕾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蕾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09号罪犯乔蕾,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红旗区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卫滨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蕾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宣判后,2011年1月26日入监服刑。于2013年6月1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乔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乔蕾于2010年3月至5月间,利用在新乡市卫滨区解放路菜市街32号作为制假窝点,伪造各种证件、印章并收取一定费用,从中牟利。罪犯乔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9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乔蕾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乔蕾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