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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志兵与承德县乔家老院子饭店、杨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兵,承德县乔家老院子饭店,杨晓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432号原告:董志兵。被告:承德县乔家老院子饭店。经营者:乔艳云。被告:杨晓军。董志兵与承德县乔家老院子饭店、杨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董志兵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志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董志兵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