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志兵与承德县乔家老院子饭店、杨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兵,承德县乔家老院子饭店,杨晓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432号原告:董志兵。被告:承德县乔家老院子饭店。经营者:乔艳云。被告:杨晓军。董志兵与承德县乔家老院子饭店、杨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董志兵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志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董志兵负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