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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兴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05民初13676号原告杨兴康,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阮景芳,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轲、孙威风(实习),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保险纠纷一案原告杨兴康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9365元、评估费1500元、施救费1400元、三责车辆损失7178元,共计3944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22日之前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6000元;二、原、被告双方就此纠纷别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786元,减半收取393元,原告杨兴康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房 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殷小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