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执监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庆国、谷怀彦与姜明、李秀媛、通化县勇鑫木制品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国,谷怀彦,姜明,李秀媛,通化县勇鑫木制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监18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国,男,1959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执行人:谷怀彦,女,1973年8月年1日生,汉族,个体,住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姜明,男,196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李秀媛,女,1972年7月4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执行人:通化县勇鑫木制品加工厂。住所:通化县。法定代表人:康儒。申请执行人王庆国、谷怀彦与被执行人姜明、李秀媛、通化县勇鑫木制品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即(2016)吉0502执1027号案件。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已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为加大案件的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2执1027号案件,指定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凤审判员 王大勇审判员 林立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嵇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