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孙发学与高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发学,高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孙发学,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司机,住晋城市中原街。被执行人高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富财,任经理。本院在执行孙发学与高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按照沁水县人民法院(2014)沁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恢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志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红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