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建斌与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荥阳市广武镇胡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斌,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荥阳市广武镇胡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1行初73号原告:王建斌,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荥阳市。被告: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182005291636H。法定代表人:范超杰,镇长。被告:荥阳市广武镇胡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广武镇胡村。组织机构代码:B6414110-1。法定代表人:张永林,主任。原告王建斌诉被告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荥阳市广武镇胡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行政支付一案,原告王建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需向荥阳市广武镇人民政府先提出给付申请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斌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斌负担。审判长 马瑞杰审判员 秦凤春审判员 程二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坤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