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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刑初269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崇敏,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中旬某日,被告人张某某窜到济南市历城区某某地产南门出口处,手持碎屏的三星手机故意碰撞途经此地的被害人刘某驾驶的汽车,并将手机扔到地上,后以手机屏被撞坏需要维修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50元。2、2015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到济南市历下区某某某幼儿园北100米处,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成某100元。3、2015年10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济南市市中区顺河西街与经二路交叉口附近,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元。4、2015年10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东某某街附近,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蒋某人民币200元。5、2015年1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某某医院西门附近,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600元。6、2015年1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南路东侧道路上,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700元。7、2015年1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泺文路58号附近,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00元。8、2015年1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泺文路15号消防大队门口处,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700元。9、2015年1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西双龙街北口处,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00元。10、2015年11月8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济南市历城区凤栖第小区南门出口处,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00元。11、2015年11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济南市历城区建大花园小区1区7号楼东南角,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葛某人民币670元。12、2015年1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济南市历城区建大花园小区1区6号楼东北角,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00元。13、2015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济南市历城区永大颐和园小区西门附近,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米某某人民币500元。14、2015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济南市历城区永大颐和园西侧鸭西线中段,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500元。以上,被告人张某某诈骗数额共计6220元。2015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智远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过程中已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刘某、王成某、李某某、蒋某、李某某、肖某某、王某、马某某、张某、陈某某、葛某、张某、米某某、高某的陈述;公安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指认作案工具三星手机的照片;被告人张某某建行银行交易明细;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孙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