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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君与张艳超、张成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张艳超,张成枝,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631号原告:张君,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张艳超,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张成枝,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7号立基上东国际11层。负责人:曹钦成,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君诉被告张艳超、张成枝、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张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艳超、张成枝、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君的撤回对本案被告张艳超、张成枝、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撤回对被告张艳超、张成枝、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君负担。审判员  李志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