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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伟奇与赵梓惠、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奇,赵梓惠,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2394号原告:张伟奇,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赵梓惠,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住所地:济源市梨林镇程村。投资人:赵梓惠,经理。原告张伟奇与被告赵梓惠、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以下简称伊品农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梓惠、伊品农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赵梓惠归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伊品农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1日,被告赵梓惠因资金周转向其借款180000元,约定月利率3%,期限3个月,被告伊品农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满后,经其催要,二被告均未偿还。二被告均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1日,被告赵梓惠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约定月利率3%,期限3个月,并出具借据,被告伊品农场作为借款保证人在借据中加盖公章。同日,原告从银行取款180000元交给被告赵梓惠,赵梓惠在原告的取款凭证中批注收到180000元并签字。原告称被告赵梓惠支付利息至2015年2月10日。本院认为,被告赵梓惠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的事实,有赵梓惠出具的借据及银行取款凭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借款期满至今,赵梓惠未予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赵梓惠偿还18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利息支付时间因被告未到庭陈述及举证,故以原告陈述的时间为准。被告伊品农场作为保证人,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梓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伟奇18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