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袁瑞学与孟根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瑞学,孟根其木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73号申请执行人:袁瑞学,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被执行人:孟根其木格,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日罕苏木乌拉苏太嘎查。本院在执行袁瑞学与孟根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袁瑞学申请撤回对孟根其木格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