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西固区支行申请执行甘肃凯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西固区支行,甘肃凯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8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西固区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张荣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甘肃凯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河口乡张家台。法定代表人:牟克敏,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西固区支行与甘肃凯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甘民二初字第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甘肃凯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西固区支行借款本金1600万及利息(合同期内按约定利率计算,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至实际履行之日)二、甘肃凯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西固区支行律师代理费4万元。案件受理费120300元由甘肃凯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义务人甘肃凯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西固区支行于2007年8月1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2017年6月2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凯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万元及利息(合同期内按约定利率计算。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至实际履行之日)。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凯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860元(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如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拍卖、变卖抵偿其债务,并以抵押财产优先清偿。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田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家俊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