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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7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0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联社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被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仪陇县大风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56530.19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志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