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郝会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会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张文廷,陈生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会新,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贵朝,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中段。负责人:武建国,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全霞,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张文廷,男,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审被告:陈生保,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郝会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原审被告张文廷、原审被告陈生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会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认为,郝会新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提出撤回原审起诉均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会新撤回上诉;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2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郝会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雪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