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刑终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新县支公司、陈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新县支公司,陈某,袁某2,叶某1,叶某2,袁某1,徐某1,徐某2,王某1,王某2,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8刑终152号原公诉机关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新县支公司。住所地:永新县禾川镇秀水路。公司代码:913608307057695610。法定代表人龙日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斌,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吉安市安福县。该公司员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人,无业,住吉水县。系本案受害人叶某之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2,女,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人,无业,住吉水县。系本案受害人叶某之母。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袁某2儿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1,男,汉族,2007年7月14日出生,住吉水县。系本案受害人叶某之子。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叶某1之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2,女,200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系本案受害人叶某之女。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叶某2之母。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孙书华,江西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1,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系本案受害人徐某之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1,男,汉族,吉水县人,学生,住吉水县。系本案受害人徐某之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2,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系本案受害人徐某之子。法定代理人袁某1,系原告人徐某2之母。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吉水县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女,195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人,农民,住吉水县。系本案受害人李某之母。委托代理人王某2,系王某1儿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人,无业,住吉水县。系本案受害人李某之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系本案受害人李某之子。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叶云生,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叶某1、叶某2、袁某2、袁某1、徐某1、徐某2、王某1、王某2、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赣0822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服从判决,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案刑事判决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新县支公司对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主持调解下,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新县支公司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叶某1、叶某2、袁某2、袁某1、徐某1、徐某2、王某1、王某2、李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新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陈某、叶某1、叶某2、袁某2、袁某1、徐某1、徐某2、王某1、王某2、李某共赔偿475000元。即向陈某、叶某1、叶某2、袁某2赔偿175275元(475000×36.9%);向袁某1、徐某1、徐某2赔偿154375元(475000×32.5%);向王某1、王某2、李某赔偿145350元(475000×30.6%);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新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陈某、叶某1、叶某2、袁某2、袁某1、徐某1、徐某2、王某1、王某2、李某的赔偿金额不变,仍为11万元。即分别向陈某、叶某1、叶某2、袁某2赔偿40590元(110000×36.9%);向袁某1、徐某1、徐某2赔偿35750元(110000×32.5%);向王某1、王某2、李某赔偿33660元(110000×30.6%);三、上述款项相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新县支公司向陈某、叶某1、叶某2、袁某2共赔偿215865元;向袁某1、徐某1、徐某2共赔偿190125元;向王某1、王某2、李某共赔偿179010元,合计共赔偿585000元。上述款项,在本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2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判令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永新县支公司承担赔偿款共计610000元的内容自动撤销。审判长 甘国飞审判员 刘晓勇审判员 胡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盈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