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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森与被告唐宇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森,唐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168号原告:李森,男,生于1990年6月15日,住南江县南江镇。被告:唐宇,男,生于1989年10月13日,住南江县南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与被告唐宇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森负担。审判员  罗永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园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