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怀化弘景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邓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弘景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邓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1188号原告:怀化弘景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十二组。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邓建华,女,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原告怀化弘景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怀化弘景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已全部支付了拖欠的物业费及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怀化弘景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怀化弘景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