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春梅与郑州六合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梅,郑州六合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841号原告:郑春梅,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英,河南豫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六合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郑大市场南街1号楼609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原告郑春梅与被告郑州六合土石方清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郑春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春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春梅负担。审判员 刘沛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焕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