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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顺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7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侯某被告人姓名赵顺德性别男民族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都江镇前科劣迹无强制措施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罪名盗窃罪辩护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犯罪事实2017年3月9日,被告人赵顺德在本区上戍轻工业园区特依伽橡塑厂员工宿舍211室内,窃取室友汤某一张鹿城农商银行卡,后通过ATM机操作取款人民币1500元;同年3月11日,赵顺德在上述宿舍内窃取汤某一张永嘉农商银行卡,后通过ATM机操作取款人民币20000元,并使用该卡支付人民币1800元购买一部OPPO手机。案发后,被告人赵顺德退出赃款人民币5800元返还给被害人汤某,其用赃款购买的OPPO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量刑建议公诉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辩护方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量刑情节从重无从轻坦白、已部分退赃、认罪认罚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顺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顺德继续退赔被害人汤某人民币17500元;扣押赃物OPPO手机返还被害人(以执行时的实际价值计入已退赔数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天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