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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潘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阳,男,1989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桦甸市滨河国际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阳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4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潘阳饮酒后驾驶吉B9V8**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滨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河国际小区院内时,被交警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潘阳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7.99mg/100ml。并认为,被告人潘阳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潘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潘阳饮酒后驾驶吉B9V8**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滨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河国际小区院内时,被交警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潘阳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7.99mg/100ml。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潘阳的供述和辩解、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阳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潘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永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荆成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