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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钟长春与海龙泉集团陕西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长春,海龙泉集团陕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长春,男。被执行人海龙泉集团陕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东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钟长春与被执行人海龙泉集团陕西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长春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龙泉集团陕西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海龙泉集团陕西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电子城支行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9798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其中,执行费194元,案款19604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钟长春,申请执行人同意(2017)陕01民终8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8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