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曲阳县路庄子乡河洼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德圈、张占坡等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阳县路庄子乡河洼村村民委员会,张德圈,张占坡,安根晨,兰京凤,安占池,安根会,张春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曲阳县路庄子乡河洼村村民委员会,责任人李成伟,证照号码:87542651-3。被执行人张德圈,男,1956年3月1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张占坡,男,1946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安根晨,男,195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兰京凤,女,1971年8月2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安占池,男,196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安根会,男,195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张春好,男,196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曲阳县。曲阳县路庄子乡河洼村村民委员会与兰京凤、张德圈、安占池、张春好、张占坡、安根晨、安根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98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兰京凤、张德圈、安占池、张春好、张占坡、安根晨、安根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曲阳县路庄子乡河洼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兰京凤、张德圈、安占池、张春好、张占坡、安根晨、安根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曲阳县路庄子乡河洼村村民委员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兰京凤、张德圈、安占池、张春好、张占坡、安根晨、安根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曲阳县路庄子乡河洼村村民委员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