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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方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方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242号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13066(4—30)。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斌,职务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毕好兴,职务公司员工。被告:徐方城,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方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状中所列的被告信息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