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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建洪与杨建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洪,杨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洪,男,48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杨建荣,男,46岁,祥云县人。关于杨建洪与杨建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建洪未按生效的(2016)云2923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判决要求被执行人杨建荣拆除大门及大门西边的围墙,不得妨碍申请执行人杨建洪户拆旧建新;拆除房屋北边格三层顶往北的出檐,申请执行人杨建洪起墙建盖时不得阻挡、妨碍。申请执行人梁利芬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释法,被执行���杨建洪自觉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有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