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申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春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春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张雪锋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申6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春军,男,198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坚,江苏四牌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明,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鼓楼南路398号办公楼。负责人:刘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赟,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雪锋,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再审申请人吴春军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泰州中心支公司)及原审被告张雪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春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冒金山审判员 孟玉祥审判员 沈大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