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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水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某某街某某居委会180号,居民。被执行人:水某某,男,196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旬邑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水某某(2017)陕0429执42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7)陕0429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水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协议中的部分内容,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被执行人承担50元执行费,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4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库浩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