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韩剑文、黄业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剑文,黄业钧,蔡晓欣,刘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剑文,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黄业钧,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蔡晓欣,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刘泉华,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剑文与被执行人黄业钧、蔡晓欣、刘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业钧、蔡晓欣、刘泉华共同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韩剑文,并负担受理费3744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泉华银行存款9459.84元,3744元用于负担受理费、5715.84元用于返还借款本金,该款项已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查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兆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