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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鑫、范晓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鑫,范晓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016号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涛,宏图信用社主任。被告:王鑫。被告:范晓芹。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鑫、范晓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958.78元,减半收取计1479.39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董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雨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