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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东丰县殡葬管理所与吉林省梅河监狱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殡葬管理所,吉林省梅河监狱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879号原告:东丰县殡葬管理所。住所: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宁强,所长。被告:吉林省梅河监狱。法定代表人:叶宏利,监狱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殡葬管理所与被告吉林省梅河监狱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殡葬管理所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丰县殡葬管理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殡葬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