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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太湖县国华电线电器灯具经营部与甘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湖县国华电线电器灯具经营部,甘华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1009号原告:太湖县国华电线电器灯具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甘华珠,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湖县国华电线电器灯具经营部诉被告甘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湖县国华电线电器灯具经营部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华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湖县国华电线电器灯具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湖县国华电线电器灯具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殷忠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芳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