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1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正波、朱士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波,朱士东,蒋兴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张正波,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朱士东,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蒋兴伟,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正波与被执行人朱士东、蒋兴伟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法院通过线上银行、房产、车辆、证券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017年5月31日朱士东交法院过付款10000元,2017年6月6日法院扣划被执行人蒋兴伟银行存款1100元,2017年5月2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收取执行费1100元,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