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秦国全与原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全,原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577号原告秦国全,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宋中海,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原红星,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原告秦国全诉被告原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秦国全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国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国全承担。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东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