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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秦国全与原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全,原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577号原告秦国全,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宋中海,武陟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原红星,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原告秦国全诉被告原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秦国全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国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国全承担。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东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