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日照市水利物资供应站、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水利物资供应站,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水利物资供应站,住所地为日照北路东侧(迟家村段)。负责人:宋开贵,站长。被执行人: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涛雒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64838911P。法定代表人:庄以岭,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水利物资供应站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59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日照市水利物资供应站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水利物资供应站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全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