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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4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奎森与许培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奎森,许培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500号原告:杨奎森,男,194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许培强,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杨奎森与被告许培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杨奎森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奎森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许培强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奎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奎森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