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4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奎森与许培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奎森,许培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4500号原告:杨奎森,男,194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许培强,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杨奎森与被告许培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杨奎森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奎森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许培强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奎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奎森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