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威海宏利客运有限公司与姚海波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宏利客运有限公司,姚海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87号申请人:威海宏利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环山东路256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被申请人:姚海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宏利客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姚海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威海宏利客运有限公司于二О一七年六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姚海波的牌号为鲁K×××××小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600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威海宏利客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姚海波的牌号为鲁K×××××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保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