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绍鹏与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鹏,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办事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494号原告李绍鹏,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村民,住。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三纬路***号。原告李绍鹏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朋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办事处应发给属于原告全家三口人合法土地1.8亩;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所在的西李自沽村原有人口1573人,全村共有土地1821亩,全村人均应1017亩土地,至今只分给0.57亩。作为果园剩余的口粮田至今未分给原告。在2012年1月1日西李自沽村委会已做决定,把属于村民自己合法土地发给村民,并与村民建立了合同,每口人还应分给0.6亩土地,作为村民口粮田。原告全家三口应分得1.8亩土地。现原告手只有西李自沽村村委会发给的合同,至今未分给原告土地,不知是谁将土地侵占走,原告一家没了口粮田,吃饭也就有问题了。因此,原告诉至本院。经审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设立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其住所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三纬路356号,并管辖原告所在的西李自沽村。现原告起诉被告的名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道办事处”,其名称中缺少“人民政府”四个字,故该主体不存在,因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绍鹏的起诉。诉讼费用40元,本院予以免收。(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上诉人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