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柏泽刚于被告张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泽刚,张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864号原告:柏泽刚,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东宁镇。被告:张玉祥,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柏泽刚与被告张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柏泽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柏泽刚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泽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泽刚负担。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