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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柏泽刚于被告张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泽刚,张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864号原告:柏泽刚,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东宁镇。被告:张玉祥,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柏泽刚与被告张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柏泽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柏泽刚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泽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泽刚负担。审判员  王明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