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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天群、陈富龙与被执行人南阳凯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天群,陈富龙,南阳凯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6号申请执行人徐天群,男。申请执行人陈富龙,男。被执行人南阳凯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彬,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天群、陈富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民终3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凯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院(2016)豫13民终3884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民终38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琪 来源:百度搜索“”